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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解决咨询:合同期满,我能要求补偿吗?
发生:内蒙古-通辽 5个积分 tlyzhbqgh 咨询于2011-3-31 16:06:02
点击:446  等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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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一所学校签订劳动合同,负责学生生活管理工作。现已满三年。合同期满学校和我解除了合同。我能按劳动合同法向学校要求补偿三个月的工资吗?另外学校放假时我就得不到整月的工资,累计三年有八个月,我能向学校要求这八个月的工资吗?
标签: 合同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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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淑芬 咨询
HR 专家
回答于2011-3-31 16:11:48   对我有用(0)
1、你可要求学校支付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补偿金的年限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4、46、47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

2、放假期间属于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学校听课,学校应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你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学校复课时至。只要学校未低于这个标准,不构成违法。(注:上述标准是广东的规定《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35条,建议结合当地的工资支付条例计算你放假期间的工资。)

提问者梁淑芬 说    时间:2011-3-31 16:50:57
  谢谢您梁律师。学校说合同到期,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依据是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 (五)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第38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我看这是1995年8月4日劳部发[1995]304号发的。是这样吗?另外学校说我的合同是聘任合同,聘任合同是咋回事?
梁淑芬提问者 说    时间:2011-4-1 12:18:15
  1、关于终止的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之前,合同终止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但是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合同终止则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以前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有冲突的,以《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准。

2、聘任制,估计是学校以任命的方式用工。这存在一个聘期与合同期的问题。若聘期比合同期长的,合同到期后,合同期自动顺延至聘期届满之日。



梅亚利 咨询
加盟律师   三级
回答于2011-3-31 19:54:03   对我有用(0)
您好,1、合同期满自行终止劳动合同,没有经济补偿金的问题。2、放假期间应给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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