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要看单位怎么“强制”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单位的这项决定,如果工会同意,或者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半数以上同意),那就可以公示生效,并不违法。如果有个别人不同意,单位可以以协商不成,解除和此人的劳动合同。
如果单位没有走上述流程,直接宣布。那就看你自己了,想继续干下去,那就接受决定。不想干,那就拿经济补偿走人。